一、建築物工程分類同附表一之分類。
二、第五類之施工監造服務費用比照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編列報請上級機關核定,或比照第四類辦理。
三、本表所列服務費用占建造費用之百分比,應分段計算,並為編列預算之標準。
四、專案管理廠商受委託辦理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施工監造業務,則有關施工監督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之服務費用,不應重複支領。
五、工程專案管理含上開第壹項及第貳項施工監造者,其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建築物類係本表壹、規劃與可行性評估、工程設計及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及貳 - 一、建築物施工監造二者加總後,作為其編列標準;非建築物類則係本表壹、規劃與可行性評估、工程設計及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及貳 - 二、非建築物施工監造二者加總後,作為其編列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