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39年12月21日臺灣省建築技師公會成立,60年12月27日政府公布「建築師法」,
61年10月21日改制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及今,凡57年近一甲子歷史;期間,
歷經11屆建築技師公會、14屆建築師公會,會務運作和諧順暢,規章制度完善周詳。
前理事長代收設計酬金辦法之建立,會館土地購置,籌資興建完成………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
嘉惠後輩晚生建築師;會員致力襄助都市建設,讓建築業蓬勃發展,「
台灣奇蹟」我輩建築師功不可沒,歷史演繹過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立下汗馬功勞。
凍省與地制法的落實,建築管理成地方政府權限,
相關建築師業務對口單位由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移轉至縣市政府工務局、建設局,
原來三級制的省建築師公會完成階段性使命,可以功成身退,成立縣(市)建築師公會成為多數人共識。
民國94年本會組織改造問卷調查,針對「臺灣省建築師公會之存廢」一項,
有極少數約5%會員肯定省公會功能,認為不該廢除;
剖析其原因有二:一為對省公會的歷史情懷,另一為相信省公會的整合地位。
懷舊之情,人皆有之,可以理解。至於省公會的整合地位,確實存在,
惟將來可由兩級制之中央公會取而代之。
所以,單一公會兩級制,成立地方公會是不可迴避的努力方向。
舉凡「建築物」的事務都是「建築師」的業務範疇,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建築物的事務包羅萬象,不一而足。所以建築師的養成教育、訓練過程特別繁瑣艱辛,
不若單一專業的專業技師之單純,建築師職司「建築物」的使用安全以外,
還要照顧「使用者」的精神感受,所以國家考試另為「建築師」分門別類。
「專業技師簽證辦法」的實施,讓少數的專業技師膨脹了自己,逾越本行。
我們不反對專業分工,各司其責,然而專業應該是各專其業,
眾多專業仍應由訓練有素的建築師做全盤的整合。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即將走入歷史,組織改造的同時,必須迎接來自四面八方的挑戰,
除了設計監造以外,建築師應各自加強第二、第三專長,
適時適地實施在職專業教育訓練成了明天的課題。
我們也要重視那百分之五會員肯定省公會功能的意見,
建築師法修法全聯會版本第二十九條:建築師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之,
並設全國建築師公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但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
人民團體法第六條: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台中市台中港路一段400號成為永久會館或中部辦公室都是選項之ㄧ。
昨天的臺灣省建築師公會令人發思古之幽情,
今天的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充滿變動與不確定,
明天的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將與我們精神同在。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
理事長 陳 慶 利 謹誌
200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