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任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會議
第五章經費
第六章附則 設置簡則 |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理事會財務小組設置簡則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2.1.5.八二社二字第 五○六二號函同意備查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4.3.22.八四社二字第二○七○七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臺灣省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第十屆第五次理事會決議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小組定名為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理事會財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 三 條:本小組以辦理本會財務相關事務,健全財務管理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小組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小組之任務為襄助理事會處理本會財務事項,其工作如左:
一、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編擬及調整。
二、本會年度各項預算執行情形及各項經費、報表之查對。
三、本小組須向理事會報告財務狀況。
四、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六 條: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委員四|六人,均由理事會推選後聘任之。
第 七 條:召集人、委員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同,連聘得連任一次。
第 八 條:本小組之職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第 九 條:本小組委員如有出缺,即報請理事會另聘,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本小組委員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小組會議時,視作自動辭職。
第 十 條: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執行公務之差旅費等,依照本會有關規定支付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一條: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為會議主席。
第十二條:本小組每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本小組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小組會議決議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第十四條: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應報由理事會議決後施行之。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五條:本小組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