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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任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會議
第五章經費
第六章附則
設置簡則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理事會財務小組設置簡則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2.1.5.八二社二字第 五○六二號函同意備查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4.3.22.八四社二字第二○七○七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臺灣省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第十屆第五次理事會決議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小組定名為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理事會財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 三 條:本小組以辦理本會財務相關事務,健全財務管理為宗旨。

第 四 條:本小組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小組之任務為襄助理事會處理本會財務事項,其工作如左:

一、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編擬及調整。

二、本會年度各項預算執行情形及各項經費、報表之查對。

三、本小組須向理事會報告財務狀況。

四、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六 條: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委員四|六人,均由理事會推選後聘任之。

第 七 條:召集人、委員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同,連聘得連任一次。

第 八 條:本小組之職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第 九 條:本小組委員如有出缺,即報請理事會另聘,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本小組委員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小組會議時,視作自動辭職。

第 十 條: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執行公務之差旅費等,依照本會有關規定支付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一條: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為會議主席。

第十二條:本小組每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本小組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小組會議決議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第十四條: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應報由理事會議決後施行之。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五條:本小組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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