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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任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會議
第五章經費
第六章附則 設置簡則 |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學術委員會設置簡則
內政處66.4.13.臺社內字第七二五九二一號函核定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73.1.31.社二字第 二七四四 號函同意備查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4.3.22.社二字第二○七○七號函同意備查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6.6.21.社二字第三七六八六號函同意備查
臺灣省政處90.3.6.九○府社行字第 四四九五 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臺灣省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廿二條規定訂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以辦理學術、出版、城鄉景觀風貌改造及都市設計等下列事項為宗旨:
一、促進有關建築學術、技術之研究及彙編有關書刊,藉以提高建築學術之水準。
二、辦理本會會務、會員相關出版事務,藉以加強會務功能及會員福利。
三、釐訂及輔導本會各單位及會員有關資訊事宜並推動本會各前瞻性改進方案及本會各項章則、規約之修訂,藉以加強會務功能,增進會員權益及福利。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促進會員間建築學術、技術之研究風氣。
二、協助建築學術、技術及其他有關書刊之編印工作與研究展覽活動之辦理。
三、資訊科技新知之收集、研析與運用。
四、促進本會會務管理之資訊化、自動化,並輔導會員運用資訊科技,提昇執業效率與工作品質。
五、代表本會出席有關資訊事宜之會議。
六、負責本會經常性及非經常性刊物之編輯、印刷及出版事宜。
七、配合本會各委員會辦理相關之出版事宜,並協助或代理會員辦理出版事宜。
八、促進會員間城鄉景觀與都市環境之研究風氣,並協助辦理城鄉景觀風貌改造及有關都市設計之研究。
九、協助政府推行環境與景觀之改善及宣導工作。
十、辦理理事會交議有關事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委員廿五人以下,由各辦事(連絡)處各推選一人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其餘委員由理事會逕行聘任。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聘任之。
第 七 條:本委員會得就委員中推選副主任委員一人,並得敦聘顧問一|二人,均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第 八 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顧問及委員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同,連聘得連任一次。
第 九 條: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委員如有出缺,即報請理事會另聘,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本委員會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時,視作自動辭職。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執行公務之差旅費等,依照本會有關規定支付之,顧問車馬費由理事會核定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委員會決議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由理事會議決後實施,但遇有時效限制之事項得逕報由理事長決行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六條:本委員會經費由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第十七條:本委員會得運用會務發展準備基金作為建築學術、技術之研究及出版有關建築書刊之經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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