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福利委員會設置簡則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73.6.27.社二字第 二二九二八 號函備查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0.8.3.社二字第四一三六四號函同意備查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4.3.22.社二字第二○七○七號函同意備查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4.8.16.社二字第四八九六六號函同意備查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6.6.21.社二字第三七六八六號函同意備查
臺灣省政府90.3.6.九○府社行字第 四四九五號 函同意備查
臺灣省政府90.6.5.九○府社行字第一一四六五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臺灣省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廿二條規定訂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為充實福利經費,研議廣籌財源之辦法,擬訂福利事業之計劃,以增進會員及眷屬福利。
二、向本會理事會建議修正本會會員福利辦法。
三、研議其他有關會員及眷屬之福利事項。
四、本會會所經費及會務發展準備基金之有效運用。
五、釐訂辦法妥善管理本會既有之不動產。並負責會館營運事宜,積極研擬營運辦法。
六、對本會不動產之購置、變賣或其他處理等事務,向理事會提出適切之建議。
七、對理事會有關本會不動產之購置、變賣或其他處理等決議,負責執行。
八、有關會館營運事宜及各項財務收支、管理維護工作等,應於每年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九、完成每年不動產查估之例行工作。
十、協助推行有關政府法令。
十一、協助各辦事(連絡)處處理有關公共關係事宜。
十二、協助提供有關本會會務及會員業務之消息。
十三、協助會員解決與有關機構團體間之糾紛。
十四、辦理理事會交議之有關事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五 條:本委員會設委員廿五人以下,由各辦事(連絡)處各推選一人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其餘委員由理事會逕行聘任之。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聘任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得就委員中推選副主任委員一人,並得敦聘顧問一|二人,均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本委員會有關公共關係事宜為因應急需,得設統合各委員會之臨時專案小組,其員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第 七 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顧問及委員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同,連聘得連任一次。
第 八 條: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委員如有出缺,即報請理事會另聘,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本委員會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時,視作自動辭職。
第 十 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執行公務之差旅費等,依照本會有關規定支付之,顧問車馬費由理事會核定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議決,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議決案,不得牴觸本會福利辦法。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理事會議決後實施,但遇有時效限制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提請理事會追認。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六條:本委員會經費由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附錄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會員福利辦法
67.3.21.六七社二字第一一一六二號函核備
70.1.24.七十社二字第 四○七八 號函核准修訂
70.6.8.七十社二字第二三一四九號函核准修訂
71.7.2.七一社二字第一八九五四號函核准修訂
73.4.21.七三社二字第一五二六七號函同意備查
75.4.30.七五社二字第二○三六二號函核准修訂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0.5.25.八十社二字第二六二二三號函同意備查
80.9.17.八十社二字第四六八三七號函修正同意備查
80.12.9.八十社二字第五五三二三號函同意備查
80.12.16.八一社二字第五八四八六號函同意備查
83.6.1.八三社二字第三三二一六號函同意備查
84.8.16.八四社二字第四八九六六號函同意備查
86.6.21.八六社二字第 三七六八 號函同意備查
一、參加資格:本會會員,入會時應繳納入會福利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整。
二、福利經費來源:
入會福利保證金孳生之利息。
福利費如不敷給付時,依下列程序處理:動支辦公室經常費,提會員大會解決。
三、福利事項:本會會員合乎本辦法第五條權利條件者,得享受下列福利:
結婚:
會員本人結婚致贈禮金陸仟元正。
會員直系子女結婚致贈禮金新台幣貳仟元正。
喪葬:
本人死亡致喪葬補助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正。
父母或配偶死亡致喪補助費新台幣伍仟元正。
子女死亡致喪葬補助費新台幣參仟元正。
上列喪葬補助費應檢具有關證明,以憑審查致送。
殘廢:本人如非因犯法致殘廢者,給予新台幣參萬元正,得由所屬辦事(連絡)處出具證明憑辦。
退會:會員退會時,該會員所繳納之入會福利保證金無息全額退還其本人或其指定之繼承人。
凡屬本會會員因公受傷(以為公會服務時間為限),得申請醫藥補助。由理事會派員調查實情後,決定補助醫藥金額。因公死亡(以為公會服務時間為限)由理事會開會決定補助喪葬費及撫卹金若干。
生產:本人或配偶生產每一子女致贈禮金新台幣貳仟元正。
其他:由福利委員會提經理事會通過之福利事項。
四、申請福利金辦法:
退會及本人喪葬補助費,應由辦事(連絡)處主動書面通知本會,以憑審查。
其餘福利事項於發生符合申請福利金事項之日起半年內為之,逾期以棄權論。
申請福利金應檢具有關證件,提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給付,但申請福利事項第二款之福利金如不及召開理事會審查時,為適應申請人需要,可由理事長審查,認為符合得先給付應得之福利金,然後提理事會追認。
五、權利條件:
本會會員如每年一月二十日前,未繳清常年會費、未按照規定期限繳清事業費者及不遵守公約,經紀律委員會提議並經理事會決議處分者,不得申請同年度福利金,但新開業會員繳交常年會費日期不在此限。
退出本會者,自然喪失享受本辦法權利。
六、本辦法經費應專戶存儲,另立帳戶處理,但每半年應將收支帳目送本會監事會稽核,及將全年收支情形詳列明細表,提會員大會報告。
七、本辦法應辦之會計、文書、事務等有關工作,由本會工作人員兼辦。
八、本辦法未盡事宜得補充修正。
九、本辦法由理監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附錄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所屬辦事(連絡)處購置辦公處所細則
內政部68.5.29.臺內社字第二二九七四號函核定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73.4.21.社二字第一五二六七號同意備查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75.5.19.七五社二字第二二八八五號函核准修訂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77.5.2.七七社二字第一八六二二號函核准修訂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0.5.25.八○社二字第二六二二三號函同意備查
87.6.27.本會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續會修訂第二、四、五條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7.11.4.八七社二字第六二○八八號函同意修正備查
一、宗旨:為達成本會所屬各辦事(連絡)處均擁有公會所有的辦公房舍,特訂定本細則。
二、財源:
由本會編列預算。
會務發展準備金。
三、辦事(連絡)處辦公處所面積與經費之標準如左:
辦公處所面積以會員未滿二十名者為四十坪,每增加一人其面積增加○‧四坪計算,其最大面積以一○○坪為限,但臺北市、高雄市連絡處個案處理(會員人數以申請購置當時為準)。
每坪單價依地區分為三級:
A級為每坪十六萬二千元(包括基隆市、臺北縣、新竹縣市、臺中市、 嘉義縣市、臺南市等辦事處)
B級為每坪十二萬一千元(包括桃園縣、臺中縣、彰化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等辦事處)
C級為每坪十萬元(包括宜蘭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花東地區等辦事處)
臺北市、高雄市連絡處面積為一○○坪,每坪單價二十萬一千元。
四、實施辦法:
由本會於第三條標準內全額支應,本會可用之經費不足時由辦事(連絡)處視需要自行墊付經費先行購買。
前款各辦事(連絡)處墊支之經費由本會自第二年起編列預算無息攤還之。
購置辦公處所之總價超過第三條標準之部份,由各辦事(連絡)處自行負擔,本會不予攤還。
五、購置程序:
各辦事(連絡)處覓妥適當辦公處所擬購置時,應擬訂購置計劃,報請省公會派員會同該辦事(連絡)處議價辦理。
每年度本會負擔經費之分配,以各辦事處報請議價之日期為順序,如議價不成應重行申請。
各辦事(連絡)處原有辦公處所因會員人數增加,依規定擬更換較大辦公處所,於每年大會前二個月報理事會後,提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
六、本細則經理事會審議並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會員互助辦法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0.7.2.社二字第三○二七七號函同意備查
本會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續會修訂通過並經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7.11.4.八七社二字第六二○八八號函修正同意備查
第 一 條:本辦法八十年度會員大會決議訂定之。
第 二 條:本辦法之宗旨,發揮會員互助精神。
第 三 條:參加資格:凡本會會員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捐贈者,均得自由參
加。
第 四 條:互助金來源:
一、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按其年執行業務所得總額十%以內捐贈予本會,由本會專戶儲存,出據證明。
二、會員捐贈(新台幣壹萬元以上)
三、有關款項之利息收入。
第 五 條:互助金之設立與管理:
互助金應設立專戶,由福利委員會負責管理,專款專用,受本會理事會審議及監事會查核,並將詳情公告於會訊。互助金之收取得委由各辦事(連絡)處代收彙轉。
第 六 條:互助金之申請及給付:
一、凡參與互助會者,由本會致送退會(休)互助金,其金額以不超過其捐贈總額。
二、會員在捐贈一年後得向本會申請「學術研究金」,其金額以不超過其捐贈總額之三十%。
三、會員捐贈一年後,如因業務淡季或急困時,得向本會借支周轉金,其金額以不超過其捐贈總額之四十%。
四、會員向本會申請之「學術研究金」或「周轉金」,於退會(休)時,由本會在其退會(休)互助金扣除之,並得分年分批扣除後領取。
五、互助會會員除依「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會員互助辦法」第六條第二、三款借款七十%所剩餘捐款得於捐款第三年後一次或分期再借支其捐款二十%。
六、捐款借支所剩十%得於退會(休)後,分年分期退回。
第 七 條:互助金之分享:
互助金所生之利息,每年除必要之經常費開支外,每年得於其剩餘款中之二分之一依互助會人數平均分配;二分之一按留存互助會內捐款金額比例分配。
第 八 條: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不動產管理辦法
本會第六屆第廿三次理事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本會會所管理委員會設置簡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釐訂之。
二、本會所有不動產均應列冊登記並設置不動產總目錄。登記事項如下:
土地或建築物之座落、面積構造及所有權持分(檢附其所有權狀正本、 使用執照及圖說或影本、地籍圖謄本)
不動產之使用情形或現況
公告地價及房屋現值(依據稅籍資料)
各項稅捐
購置日期
購置價格(另註明辦事(連絡)處預支經費)
其他權利設定
上列各項如有變動者應隨時登記之
三、本委員會應每年至少勘查不動產之現況一次,並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不動產之現況及各項稅捐繳納情形核對後向理事會提出報告。
四、本委員會每年應將本會所有不動產之現值評估一次提供理事會參考。
五、本委員會接到本會購置不動產之決議通知時應於辦妥不動產移轉登記後十日內辦理總目錄登記,不動產之出售、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變動時亦同。
六、本會所屬辦事(連絡)處辦公處所非經理事會同意不得出租或移作他用。
七、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附錄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所屬辦事(連絡)處辦公處所建築物災害受損修復補強辦法
91.8.21.本 會 第 十 三 屆 第 十 次 理 事 會 議 訂 定
臺灣省政府91.10.7.府社行字第○九一○○一五五三六號函同意備查
一、宗旨:本會所屬辦事(連絡)處因災害受損建築物結構體為修復補強,使恢復原設計安全標準,以保障全體會員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災害受損」,係指遭受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而致建築物結構體未達原設計安全標準者。
經理事會審議交辦之案件。
經會員大會決議之案件。
三、財源:
會務發展準備基金。
辦事(連絡)處配合款。
四、使用面積標準:以本會所屬辦事(連絡)處登記產權面積為標準。
五、修復補強經費之分攤比率:
由本會及辦事(連絡)處於第四條標準面積內,本會負擔二分之一,辦事(連絡)處負擔二分之一。
前款應由本會負擔之二分之一部分如因本會經費不足時,由辦事(連絡)處視需要先行墊付。
修復補強經費超過第四條標準之部分,由辦事(連絡)處自行負擔,本會不予攤還。
六、申請修復補強程序:
辦事(連絡)處對於受損之建築物,應提出鑑定報告書、修復補強詳細圖及所需修復補強費用,報請本會審核通過後辦理。
每年度本會負擔經費之分配,以辦事(連絡)處簽訂修復補強合約之日期為先後順序。
七、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註:民國八十八年「九二一震災」及九十一年「三三一震災」亦適用本辦法)。
附錄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高爾夫球、網球、羽球代表隊組織簡則
78.11.23.本會第九屆第 九 次理事會 通 過
80.5.15.本會第九屆第廿七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81.7.15.本會第十屆第 五 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一、本會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並提昇建築師形象,增進良好公共關係,特
網 球
組成高爾夫球代表隊(以下簡稱本隊)。
羽 球
二、本隊得代表本會對外參加各項比賽,事前需向本會報備。
三、本隊設隊員十二|二十人,隊員限為本會會員,選拔辦法另訂之。
四、本隊設隊長一人,管理一人,由隊員互選產生,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隊長對外代表本隊,對內綜理隊務,管理協助隊長處理隊務。
五、本隊為增進球藝,得舉辦訓練活動,必要時聘請教練指導之。
六、本隊經費由本會每年編列預算補助。
七、本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附錄1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網球代表隊選拔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本會網球代表隊組織簡則訂定之。
二、本代表隊隊員二十名,其組成由每年慶祝建築師節舉辦之建築師杯網球賽中選拔,選拔委員會召集人由當年本會代表隊隊長擔任,並遴聘選拔委員五|七人選拔之。
三、代表隊名額,以建築師精英組前四名及甲組前一名之隊伍為代表隊,其餘名額由選拔委員會就表現優越之隊員中遴選。
四、隊長及管理各一人,由隊員中互選產生。
五、每年建築師杯比賽後一個月內,選拔次一年度本會代表隊。
六、本辦法經本會公共關係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 2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高爾夫球代表隊選拔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本會高爾夫球代表隊組織簡則訂定之。
二、本代表隊隊員二十名,其組成由每年慶祝建築師節舉辦之建築師杯高爾夫球賽中選拔,按成績優先次序錄取(總桿成績相同時,以後九洞成績優者錄取,再相同時以第十八洞起比分),其中應含北、中、南區各三名,東區一名,合計總共二十名。
三、分區標準為:
北區:臺北縣、臺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
中區:苗栗縣、南投縣、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
南區:嘉義縣市、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東區: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四、隊長及管理各一人,由隊員中互選產生。
五、每年建築師杯比賽後一個月內,選拔次一年度本會代表隊。
六、本辦法經本會公共關係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 3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羽球代表隊選拔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本會羽球代表隊組織簡則訂定之。
二、本代表隊隊員十六名,其組成由每年慶祝建築師節舉辦之建築師杯羽球賽中選拔,選拔委員會召集人由當年本會代表隊隊長擔任,並遴聘選拔委員三|七人選拔之。
三、代表隊名額,以建築師組(甲、乙組)前三名及團體組表現優秀者為代表隊成員,不足名額由選拔委員會就表現優越之本會會員中遴選,但其中應含北、中、南、東區各二名。
四、隊長及管理各一人,由隊員中互選產生。
五、每年建築師杯比賽後一個月內,選拔次一年度本會代表隊。
六、分區標準為:
北區:臺北縣、臺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
中區:苗栗縣、南投縣、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
南區:嘉義縣市、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東區: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七、本辦法經本會公共關係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會員參與競選公職本會贊助捐獻辦法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1.12.14.八一社二字第五六七八七號函核備
一、會員參選中央民意代表者,本會贊助金額如下:
立法委員者每人最高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國大代表者每人最高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二、會員參選省議員或縣(市)長者每人最高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三、會員參選縣(市)議員或鄉鎮長者每人最高金額新台幣伍拾萬元整。
四、前各項贊助金額在限額內授權理事長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候選人人數多寡斟酌處理並提理事會。
五、贊助款於候選人正式完成參選登記並開立選委會正式收據後撥付。
六、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行之,修訂時亦同。
附錄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登山隊組織簡則
84.10.18.本會第十一屆第八次理事會通過
一、本會會員為互相鼓勵走向自然,促進環境保育,推廣登山健行活動,共同組成登山隊。
二、隊員資格: 1.本會會員及其眷屬。
2.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其眷屬。
三、本隊設隊長、副隊長及財務各一人,由隊員互選產生,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隊長對外代表本隊,對內綜理隊務。財務為管理本隊財務收支。
四、本隊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五、本隊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